5月29日,從工信部官網獲悉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近日發布了關于實施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通知。
《通知》表示,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產業技術進步,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整體安全水平提升,平穩有序的貫徹落實國家強制性標準。在《公告》產品準入管理中提前實施《電動汽車安全要求》、《電動客車安全要求》、《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此外,在標準實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提前執行以上強制性國家標準。
其具體要求包括:2021年1月1日前,《公告》管理中GB 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 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 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第39號部令)中相關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并行。企業申請產品準入時,可依據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相關檢驗檢測報告做為產品準入的依據。
此外,《通知》要求,在并行期間,實施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標準時,應分別按照標準規定的替代關系執行。
與此同時,從2021年1月1日起,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并替代相關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以及《關于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文件要求。